在以下情況下會發生國家互聯網域名(RS /СРБ)(以下稱為“域名”)的註冊爭議:註冊商標的持有人希望註冊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但該域名為已經由第三方註冊,或者在使用域時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主觀權利。在上述情況下,域名註冊人與商標持有人之間就域名使用權產生爭議。
此類糾紛可以在塞爾維亞商會下設的爭議解決委員會之前通過仲裁程序解決(以下簡稱“仲裁”)。註冊人通過接受國家互聯網域名註冊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在rsTLD註冊管理機構中進行域註冊時即接受仲裁的管轄權。假裝爭議域的另一方通過啟動仲裁程序(即提出索賠)來同意仲裁的管轄權。提起仲裁併不排除提起法院訴訟的可能性。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證明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通過有爭議的域的註冊從註冊人終止或轉移到索賠人的決定:(i)該域與索賠人的商標相同或在可能引起混亂並欺騙市場參與者的程度上與之相似;(ii)註冊人無權使用有爭議的域名或使用其合法權益;(iii)註冊人已經註冊了域名,並出於惡意和違背良好商業慣例的目的使用了該域名。
如果可以證明,註冊人在使用域名方面具有合法權益:a)在良好的商業慣例和真誠的前提下,註冊人將域名用於商業目的,然後才知道提出請願書;或b)在提出請求之前,註冊人已經被公眾稱為該域的所有者,即使他/她未註冊有爭議的商標;或 或c)註冊人純粹是出於非商業目的使用域名,無意就與索賠人的商標具有極大相似性或相同性的情況,欺騙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有關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在以下情況下,域名應被視為違反良好商業慣例並出於惡意而被視為已註冊或使用:a)如果證明註冊人註冊的域名主要是打算將其出售或出租給原告的擁有者商標的所有權,或用於將域名出售給索賠人的市場競爭者的證據,以證明域名的註冊價格與提供給前述域名的價格之間的不相稱之處證明了這一點;b)如果證明註冊人註冊了域名,以防止商標所有者將其商標註冊為域名;c)是否證明註冊人註冊了域名以損害市場競爭者;
在註冊域名並接受國家互聯網域名註冊的一般條款和條件時,註冊人聲明,據其所知並真誠地認為,域名註冊不侵犯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主觀權利第三方。該聲明暗示註冊人在域名註冊之前已經檢查了該名稱下是否存在註冊商標。
仲裁決定是終局決定,不能上訴。在作出有利決定的情況下,域註冊機構會將域從註冊人轉移到索賠人,除非當事方已向主管法院提交了啟動訴訟的證明。